第一条 门诊医疗
(一)离休人员,原则上在学院保健科就诊。接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病历,一般疾病每次用药量不超过3天,药费不超过40元;慢性病用药量不超过15天,药费不超过600元。
(二)确需到院外就诊者,须经学院医生诊断并经保健科长同意,到指定医院就诊。在指定医院取药每次不得超过200元。
(三)急症患者可在就近医院就诊。易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固定一所县级以上医院定点就医。
(四)需要在指定医院做门诊检查的,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须填写专项检查申请单,经保健科长批准,单项检查费超过500元的需经后勤处长批准。
第二条 住院医疗
(一)离休人员确需住院医疗的,须持指定医院开具的住院票,到学院保健科填写住院申请表,分别由保健科长和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同意后,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二)根据山东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住院期间,凡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人员可住保健病房,不允许使用特需病房。自行使用超标准病房,超出标准部分的病床费自理。
(三)确需赴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其它医院或本市以外医院就诊的,需由指定医院两名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由本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附病历和有关检查资料,经保健科长审查,后勤处长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四)出院时,住院者或其家属应办理好各项出院手续,索取住院各项收费清单,并及时通知学院保健科。
第三条 医疗费报销
(一)门诊医疗
1.离休人员医药费报销范围严格按山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自理。
2.门诊费报销须持有下列材料:转诊单、报销凭证、门诊病历、专项检查申请单、药品明细。
3.门诊费报销,须经保健科审核,并由保健科长和财务装备处长签字后,按规定报销。手续不全、不在省直公费医疗项目内的药品一律不予以报销。
(二)住院报销
1.住院费报销须持有下列材料:保健科长签字的住院申请表、指定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住院费报销凭证、住院费各项收费清单。
2.住院费报销,原则上由保健科负责审核,特殊情况由保健科会同学院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核,必要时还可以邀请院外有关专家共同进行。经审核,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四条 不报销范围
(一)门诊:挂号费,出诊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疗开支的特诊),游泳、出国、归国、司机考验执照的查体费。
(二)住院: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气功治疗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押瓶费,取暖费,空调费,保温瓶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电冰箱费,超出《山东省公费医疗报销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找医疗单位医生治疗的医疗费。
(四)药品: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各类预防用药、生物免疫制剂、所有健字批号的药品。
(五)治疗: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镶牙、矫形牙、洗牙、牙齿光固化。
(六)其它: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医药费用,未经学院批准的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各种磁疗用品费、各种会议的公共医药费。
(七)本规定未列出的卫生部、山东省卫计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自费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学院公费医疗指定医院为:山东省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济南市第八人民医院。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之前公布实施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