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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固定电话管理办法
2022-09-17 14:28   审核人:

山东警察学院固定电话管理办法

鲁警院〔2020126   2020924日印发

为加强学院固定电话的管理,保障学院对内对外联络畅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电话,涵盖明水、文东两校区办公、教学和干训客房等区域的固定电话。

第二条 现代教育中心是学院固定电话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电话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学校已建楼宇电话线路的安装、维护和维修由现代教育中心负责。

第四条 新建、装修或改造楼宇的电话布线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须同步落实电话布线经费,列入工程项目预算。现代教育中心参与工程项目相关部分的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新装固定电话须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固定电话申请表》(附件1),开通内线电话或市话的,经现代教育中心批准后予以办理;开通国内长途的,须经现代教育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开通国际长途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及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六条 学院办公电话由现代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装电话或移机。移机或注销电话须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固定电话申请表》(附件1),经现代教育中心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固定电话话机由现代教育中心负责配置,新装电话按需领取,更换电话机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 严禁使用办公电话查听各类付费声讯信息、聊天、进行股票交易和支付网络游戏等有关费用。一旦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查不到当事人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九条 现代教育中心负责与运营商联系办理业务并缴纳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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