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校门出入管理规定
鲁警院〔2020〕122号 2020年9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门卫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出入校门的人员和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教职员工凭一卡通出入校门,学院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务工人员凭一卡通临时卡或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四条 本校学生凭学生证或一卡通并根据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出入校门。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属部门统一管理,在保卫处备案后给予办理一卡通临时卡或临时出入证,凭一卡通临时卡或临时出入证可出入校门。
第六条 因公来学院洽谈工作,来访者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在确定会见者在校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特殊情况,由会见(或接待)单位预先通知门卫并在大门口接待,经验证登记后,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外来人员拜访师生员工,经与会见人电话联系,门卫查验证件,填写会客登记表后,准许进校。
第八条 外来人员没有证件的,不得进入校园。如会见人可以证明并说明原因,应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予放行。
第九条 新闻记者进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证明,由门卫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十条 严禁商贩进校推销商品,私贴广告。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当遵守《山东警察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进校后在校区内依交通标志限速行驶,并按指定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速行驶及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应当主动向门卫交验有关部门签发的出门证,并接受门卫核查。
第十三条 公物出门,门卫必须核查其名称、品种、数量等是否与货物出门证登记内容相符。对来历不明、证物不符及可疑物品,门卫有权扣留并交保卫处处理,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校门出入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出入校门或无理取闹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东校区和明水校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