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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2022-09-17 14:37   审核人:

山东警察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鲁警院〔201867   2018615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避免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包括文东校区和明水校区。

第二条 凡在山东警察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于机动车辆的原则,在校园道路上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校园交通标志的设置与维护。

(二)人员、车辆的出入管理和车辆出入系统的维护。

(三)重大活动的校园交通道路管制。

(四)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调查。

(六)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交通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含人行道)搭建临时建筑、摆摊设点、堆放货物或进行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八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确需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的,主管部门应提前告知保卫处,并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在现场安排安全员引导行人和车辆。施工结束应及时恢复路面,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不按道路标志停车。

第十条 学院举行重大活动,保卫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必须按照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指示标志通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卸、移动校园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三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及在校内工作的人员、来访的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十三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道路右侧通行。通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嬉戏等各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在校园道路上骑行应遵守道路限速标志,时速最高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骑行非机动车,禁止打手机、相互追逐、急转猛拐、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则,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牌照证件保险齐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不得超速、鸣笛、乱停乱放。无驾驶证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遇有校园交通管制情况,驾驶员应服从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 货车拉载货物出门,应主动出示主管部门开具的《货物出门证》,并配合门卫进行货物查验。

第十九条 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应进行登记备案,由使用施工车辆的学院单位将含车辆、驾驶员、载货等信息的登记备案表签字盖章后提交保卫处。

施工车辆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应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施工车辆应主动避让队伍和行人,夜间及能见度低情况下行驶时,应开启车灯。严禁空挡滑行。

使用施工车辆的学院单位应指派专人对施工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施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对驾驶员、操作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安全检查、教育和培训情况报保卫处。

第二十条 校车应进行登记备案,由管理校车的学院单位将含车辆、驾驶员等信息的登记备案表签字盖章后提交保卫处。

校车严禁超员超载超速、严禁捎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校车应当配备安全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驾驶员应提醒师生员工行车过程中系好安全带,按照指定地点停车,确保乘客上下车安全。

校车在校园内应主动避让队伍和行人,夜间及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开启车灯。严禁空挡滑行。

管理校车的学院单位应指派专人对校车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安全检查、教育和培训情况报保卫处。

管理校车的学院单位和保卫处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传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管理校车的学院单位应制定校车行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情况驾驶员应按照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避免造成各种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院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及家属的机动车辆免费在校园内通行和存放,对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青年学生与干训学员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入校园的,参照外来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免费车辆车主办理出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相关登记表,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人或家属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以下车辆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后免费通行:

(一)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经组织人事处核准聘任的工作人员)及教职工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或遗属名下的机动车,每户仅限2台。

(二)学院公务车辆。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第二十五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免费通行:

(一)非我院教职工购买文化东路54号院住房的,本规定出台后每户仅限1台车。

(二)在校园内工作的保安、物业、学生食堂与干部培训部服务人员等在主管单位开具证明报经保卫处审核后,车辆免费通行。

(三)因公务进入我院的外来车辆,出校门时凭业务部门审查盖章和领导签字的《免费车辆凭条》免费放行。

(四)来校园内探亲访友,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外来车辆,免费放行。

(五)学院举办大型活动,学院相关部门邀请的来宾车辆,由举办单位提前告知保卫处,保卫处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引导并免费放行。

第二十六条 以下车辆可以办理按月收费通行与停放:

(一)在校内租住人员,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每户仅限1台。

(二)在校内经营或与学院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单位开具证明报经保卫处审核办理。

(三)在校园内工作的保安、物业、学生食堂与干部培训部服务人员在主管单位开具证明并缴付押金后享受车辆免费通行。

(四)教职工家庭有多辆机动车,免费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第二十七条 以下车辆按临时收费标准收费:

(一)探亲访友,超出免费时限的外来车辆。

(二)教职工家庭有多辆机动车,免费车辆以外且未办理按月收费通行手续的其他车辆。

(三)其他应予临时收费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的,按照临时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免费车辆信息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校园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并随济南市相关收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所收停车费在收支两条线原则下,按照规定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发票、设施维护维修等费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有下列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劝离、批评教育、拆除临时建筑、暂扣货物等处理:

(一)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或在校园道路上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嬉戏等。

(二)在校园道路上(含人行道)搭建临时建筑、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等。

第三十三条 不按道路交通标志停车影响交通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贴单警告、公开曝光、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禁止车辆进入校园等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破坏校园交通标志或擅自拆卸、移动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造成损失的,车辆出入校门及在校园道路上行驶造成智能管理系统或其他设施损坏的,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设施实际造价以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处依法处理,同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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