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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17 14:39   审核人:

山东警察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鲁警院〔201913   20191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警察学院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警院〔20182号)《山东省公务改革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山东警察学院公务用车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鲁车改组字〔201812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5台业务用车,3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台离退休人员用车,2台实物保障用车,共12台。

第三条 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一)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执行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外事活动用车。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是指离退休工作处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组织活动及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

(四)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是指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岗位,允许继续保留使用的工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鼓励参改但选择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学院正职负责人的出行。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维护,除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审批使用程序。

1、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4、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5、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严格履行公务用车使用审批

1、用车人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签发派车单安排出车。

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签单派车手续的,申请用车单位负责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直接联系后勤管理处派车,但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警车仅限于训练枪弹、器材押运,机要文件送取等专门用途,且严格按相关规定审批使用,不得用于非警务工作。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由离退休干部处研究提出具体办法,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用车时间、事由、乘车人员、到达地点、行使里程等信息。后勤管理处车管科负责人要定期核实驾驶员填写情况。

(四)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车辆维修或加油,须经后勤管理处车管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单位应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学院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单位停放的,需经用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后勤管理处车管科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其它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更新及报废处置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监督

学院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应把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惩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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