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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7-11 16:17   审核人:

 院属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将有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扣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 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社保发放的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研究同意,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8、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期间仍应交纳党费。

9、党员应本人向其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预交或者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并在《党员党费证》上进行登记。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每月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党费禁止用于招待费、用餐费、劳动报酬(党建方面有关报告、讲座专家酬金除外)、考察费、旅游费或变相考察费、旅游费,禁止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类设备,不得发放到个人手中。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使用党费前,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使用党费的请示、《党费使用审批单》(详见附件)报组织人事处,经审核同意后方能使用。

5、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学院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收缴党费总额的45%上缴省公安厅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根据各党支部每年缴纳党费数额的35%,下达其党费使用计划;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留成党费,作为党务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明确专人负责。

6、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党费,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手续齐全。

7、党费报销时必须使用财务装备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凭证和正规的发票。党费支出后,经所在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将报销凭证及有关材料于每月25-30日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集中到财务装备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党费管理

1、我院党费由组织人事处代学院党委统一管理,由财务装备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单立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簿归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党费支出审批程序执行学院《关于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的规定》(鲁警院2016169号),凡纳入学院采购范围的,执行《山东警察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警院201657号)。

3、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作为党费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党组织的党费使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各党支部要将每月收缴党费的情况登记入册,以便检查和公布。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学院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将交款凭证报组织人事处。

5、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人事处每年对全院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党总支、党支部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7、全院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要求,每年应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

                     2017410日       


 

 

 

 

 

 

 

 

 

 

 

 

 

 

 

 

 

 

 

 

  山东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74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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